谭某、杨某、李某于1997年9月1日,分别出资5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设立合伙企业通达商社,约定按出资比例分担亏损.1997年10月,三人共分约6000元.3月后三人发生矛盾,杨某要退出合伙企业,抽走了自己的10000元资金。谭、李二人经清账目,发现此时已亏损3000元。到1998年4月份共亏损5000元,谭、李二人宣告合伙企业解散,二人分别得到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对债务未做处理.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解散的消息,便找杨某索取5000元债款,杨说早已退出合伙企业,对债务不承担责任.a公司又找到谭某,谭说我们是按比例分担债务的,反正我仅占1/6股,我只负责赔偿800元。a公司又找到李某,李认为还债三个人都有份,他们不还,我也不还,要还,我也只抵押我的货物。a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
请问:(1)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应遵守何种规定?(2)杨某的想法对吗?为什么?(3)谭某、李某的想法对吗?为什么?(4)通达商社的债务应如何处理?(5)a公司可如何追偿其债务?
1)依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应遵守如下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③发生了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前两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带来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2)杨某的想法是错误的。依《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杨某退伙时,已有3000元债务,此3000元债务杨某应和谭某、李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3)谭某、李某的想法也不对。依《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如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应由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但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即,合伙人之中任何一个都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清偿之责。
(4)通达商社的债务应分为两部分:1998年初杨某退出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和杨某退出合伙企业之后的债务分别计算。前面的3000元由谭某、杨某、李某三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后面的2000元由谭某、李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5)a公司可以向谭、李二人中任何一人索取应得债权,谭、李二人中任何一人都有清偿义务。也可以向杨某提出清偿要求,但杨可以以3000元为限。谭、李、杨三人中任何一人清偿完债务后,再按约定的比例分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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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应遵守如下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③发生了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前两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带来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2)杨某的想法是错误的。依《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杨某退伙时,已有3000元债务,此3000元债务杨某应和谭某、李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3)谭某、李某的想法也不对。依《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如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应由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但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即,合伙人之中任何一个都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清偿之责。
(4)通达商社的债务应分为两部分:1998年初杨某退出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和杨某退出合伙企业之后的债务分别计算。前面的3000元由谭某、杨某、李某三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后面的2000元由谭某、李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5)a公司可以向谭、李二人中任何一人索取应得债权,谭、李二人中任何一人都有清偿义务。也可以向杨某提出清偿要求,但杨可以以3000元为限。谭、李、杨三人中任何一人清偿完债务后,再按约定的比例分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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