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光明公司的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以下简称农支行)。光明公司通过有关人士的联系,了解到前进公司正准备投资开发一项新产品。光明公司认为产品投放市场后前景将看好,于是决定共同投资开发。农支行收到光明公司的申请后,认为光明公司参与开发,可以引进先进成果,增加光明公司的存款,而且同光明公司关系一向不错,于是答应了光明公司签开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1993年1月,光明公司签开承兑汇票一张,收款单位为前进公司,前进公司的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某市分行(简称建分行),承兑人为农支行,承兑申请人为光明公司,汇票到期日为1993年7月,票面金额2000万元。光明公司在此前已与。
农支行签订了银行承兑合同。光明公司将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了前进公司。然而前进公司收到汇票几天后,电告光明公司,称建分行由于指标问题暂时不能办理汇票贴现,而前进公司急需资金,如果光明公司不能在短期内提供资金的话,前进公司只好同别的企业联合了。光明公司得知自己投资的愿望难以实现,非常焦急,多方奔走,终于得知上海建设银行营业部可办理贴现业务,光明公司于是便开出第二张银行承兑汇票。农支行收到光明公司申请承兑后,提出应收回第一张汇票才能开第二张。光明公司指出时间紧迫,希望农支行支持公司计划,并保证在近期内收回第一张汇票。农支行同意承兑第二张2000万元的汇票。这样农支行开具了两张2000万元的汇票。之后,光明公司持第二张汇票向上海建行贴现,并将贴现款转划到前进公司在建分行的帐户中。就在光明公司寻找贴现第二张汇票的同时,前进公司又找到另一家银行将第一张汇票贴现,并将贴现款存入自己的帐户。光明公司得知后,要求前进公司退回第一张汇票。而前进公司辩称已将资金投入到开发新产品上去,并劝说光明公司将第二张汇票作为追加投资。光明公司认为前进公司是非法迫使光明公司投资,双方为此诉之法院。
案例分析题。
[问题]1.农支行同意承兑第二张汇票是否有效?光明公司开具第二张汇票是否成立。
2.光明公司开具第一张汇票是否有效?它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3.前进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4.法院应如何认定汇票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答案与分析]根据《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21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根据以上规定,签发汇票必须以合理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本案中,农支行为了光明公司不属于商品交易的投资,承兑两张共4000万元的银行汇票,直接违反了《票据法》和银行结算制度。
光明公司对前进公司进行投资,根本不具备投资性质,既不出资金,又不出设备,不提供技术,不参与经营。而是利用其开户银行即农支行承兑的银行汇票到其它银行取得贴现款进行投资,投资期为6个月,计划半。
年后收回投资连本带利存到农支行用以填补帐户上的资金空缺,使农支行能为其到期的汇票付款。实质上。
这是一种套取银行信用的手段。即使是正当的商品交易行为,为同一笔交易开具两张相同的汇票也是违反法律的。
本案中承兑汇票是有效的。这是根据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分离的原理。票据关系独立于原因关系的分离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票据作成,交付或背书转让等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就产生有。
效的票据关系,即使票据的原因关系存在缺陷,或被撤销,票据关系依然有效,原因关系的无效或缺陷,不影响已发行流通的票据的效力;(2)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一般只以持高票据为必要条件,不需证明取。
得票据的原因;(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有缺陷或失效来对抗善意持票人。这是票据作为无因证券特别的产生根源,是为了保证票据流通信用,保障合法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此,尽管光明公司和农支行开具、承兑汇票中的违法行为,但两张汇票都是有效的。
前进公司收到双份贴现的资金,应属于不当得利。
本案中两张承兑汇票虽然有效,但是光明公司向前进公司投资的行为是违法的,投资的合同应属于无效,前进公司所获资金为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光明公司和农支行违反《票据法》规定和银行结算制度,但情节尚属轻微,应给予行政处罚。以上所指的票据有效仅指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分离,但本案由于牵连关系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债务人可以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农支行签订了银行承兑合同。光明公司将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了前进公司。然而前进公司收到汇票几天后,电告光明公司,称建分行由于指标问题暂时不能办理汇票贴现,而前进公司急需资金,如果光明公司不能在短期内提供资金的话,前进公司只好同别的企业联合了。光明公司得知自己投资的愿望难以实现,非常焦急,多方奔走,终于得知上海建设银行营业部可办理贴现业务,光明公司于是便开出第二张银行承兑汇票。农支行收到光明公司申请承兑后,提出应收回第一张汇票才能开第二张。光明公司指出时间紧迫,希望农支行支持公司计划,并保证在近期内收回第一张汇票。农支行同意承兑第二张2000万元的汇票。这样农支行开具了两张2000万元的汇票。之后,光明公司持第二张汇票向上海建行贴现,并将贴现款转划到前进公司在建分行的帐户中。就在光明公司寻找贴现第二张汇票的同时,前进公司又找到另一家银行将第一张汇票贴现,并将贴现款存入自己的帐户。光明公司得知后,要求前进公司退回第一张汇票。而前进公司辩称已将资金投入到开发新产品上去,并劝说光明公司将第二张汇票作为追加投资。光明公司认为前进公司是非法迫使光明公司投资,双方为此诉之法院。
案例分析题。
[问题]1.农支行同意承兑第二张汇票是否有效?光明公司开具第二张汇票是否成立。
2.光明公司开具第一张汇票是否有效?它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3.前进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4.法院应如何认定汇票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答案与分析]根据《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21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根据以上规定,签发汇票必须以合理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本案中,农支行为了光明公司不属于商品交易的投资,承兑两张共4000万元的银行汇票,直接违反了《票据法》和银行结算制度。
光明公司对前进公司进行投资,根本不具备投资性质,既不出资金,又不出设备,不提供技术,不参与经营。而是利用其开户银行即农支行承兑的银行汇票到其它银行取得贴现款进行投资,投资期为6个月,计划半。
年后收回投资连本带利存到农支行用以填补帐户上的资金空缺,使农支行能为其到期的汇票付款。实质上。
这是一种套取银行信用的手段。即使是正当的商品交易行为,为同一笔交易开具两张相同的汇票也是违反法律的。
本案中承兑汇票是有效的。这是根据票据的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分离的原理。票据关系独立于原因关系的分离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票据作成,交付或背书转让等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就产生有。
效的票据关系,即使票据的原因关系存在缺陷,或被撤销,票据关系依然有效,原因关系的无效或缺陷,不影响已发行流通的票据的效力;(2)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一般只以持高票据为必要条件,不需证明取。
得票据的原因;(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有缺陷或失效来对抗善意持票人。这是票据作为无因证券特别的产生根源,是为了保证票据流通信用,保障合法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此,尽管光明公司和农支行开具、承兑汇票中的违法行为,但两张汇票都是有效的。
前进公司收到双份贴现的资金,应属于不当得利。
本案中两张承兑汇票虽然有效,但是光明公司向前进公司投资的行为是违法的,投资的合同应属于无效,前进公司所获资金为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光明公司和农支行违反《票据法》规定和银行结算制度,但情节尚属轻微,应给予行政处罚。以上所指的票据有效仅指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分离,但本案由于牵连关系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债务人可以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