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重申,“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中央政法委也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司法机关对于王书金案中“石家庄西郊案”部分的处理,再一次贯彻了证据裁判、综合判断、疑罪从无的原则,继聂树斌案之后再一次经受住了严峻的考验。
在聂树斌案再审结果公布之际,我曾说过,聂树斌案与王书金案这两个案子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聂树斌案的再审,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定他无罪,给他彻底平反,那是基于证据裁判的基本要求。现在对于王书金,他是否是“石家庄西郊案”的真凶,同样要秉持法律的规定,按照证据裁判的基本原则,来进行审理,来完成死刑复核的后续过程。事实上,按照证据裁判的新理念,认定不了聂树斌的最终有罪,是因为聂树斌案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按照再审判决书的说法就是,基本事实也不清,基本证据也不牢固,主要就是凭他一个人的口供定案。那么反过来,现在要认定此起案件系王书金所为,同样也要重证据,而不能仅凭其口供。
其实,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每一次的疑罪从无均是“大考”,都须经受方方面面的质疑。然而,我们又不得不承认,疑罪的存在是客观的,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必然的,因为司法终究是人的司法,受制于人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手段,而案件事实千差万别,又无一例外都属于过去时。要想把案件真相还原、重现,不能仅凭想象和猜测,而需依赖证据。一旦证据缺失,或者虽有一定证据但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又该何去何从?全然没有证据的情形容易处理,最麻烦的是有一定证据但又不够确实充分、难以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形成唯一结论的案件,此时是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有(包括疑罪从轻、疑罪从挂),就成了考验司法机关办案理念、水平、能力和考验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试金石,也成为考验社会大众法治观念、人权意识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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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聂树斌案再审结果公布之际,我曾说过,聂树斌案与王书金案这两个案子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聂树斌案的再审,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定他无罪,给他彻底平反,那是基于证据裁判的基本要求。现在对于王书金,他是否是“石家庄西郊案”的真凶,同样要秉持法律的规定,按照证据裁判的基本原则,来进行审理,来完成死刑复核的后续过程。事实上,按照证据裁判的新理念,认定不了聂树斌的最终有罪,是因为聂树斌案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按照再审判决书的说法就是,基本事实也不清,基本证据也不牢固,主要就是凭他一个人的口供定案。那么反过来,现在要认定此起案件系王书金所为,同样也要重证据,而不能仅凭其口供。
其实,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每一次的疑罪从无均是“大考”,都须经受方方面面的质疑。然而,我们又不得不承认,疑罪的存在是客观的,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必然的,因为司法终究是人的司法,受制于人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手段,而案件事实千差万别,又无一例外都属于过去时。要想把案件真相还原、重现,不能仅凭想象和猜测,而需依赖证据。一旦证据缺失,或者虽有一定证据但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又该何去何从?全然没有证据的情形容易处理,最麻烦的是有一定证据但又不够确实充分、难以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形成唯一结论的案件,此时是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有(包括疑罪从轻、疑罪从挂),就成了考验司法机关办案理念、水平、能力和考验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试金石,也成为考验社会大众法治观念、人权意识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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