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运用中的建议。
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给司法证明体系带来了巨大改变,但同时如上文所述也带来了不少新的挑战,因此如何解决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适当发挥司法审判的主动性。法律法规的制定通常需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作为对现有复杂社会现象的抽象规制,虽然结构严谨但存在滞后性,这就导致了社会变化初期产生了法律空白地。对于区块链技术来说,虽然目前已有《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进行规范,但对于区块链技术应用导致的权益纠葛,并没有清晰内容的法条可供援引。由此对于运用区块链技术产生的法律问题,在法律法规相对不完善的情况下,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尊重立法者原意,探明法律规范意旨的基础上,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分析数据法律关系、论证法律结构,运用自由裁量权合理划分各方责任。(夏纪森,臧志宏:《论区块链应用的社会风险与法律治理》,载于《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0卷第1期)同时,也可通过各类指导活动比如区块链技术的讲座、培训等,快速弥补法律缺位而导致的规则模糊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可通过将已审理的区块链典型案例进行遴选汇编,形成指导案例,规范各级法院参照裁判要旨定分止争。
普及私有链确保存证的真实及隐私。针对区块链技术带来的真实性及隐私问题,现有技术开发运营了私有链及混币机制。相较于公有链数据透明度高、参与方多的特点,私有链是由某个组织或机构控制其写入权限的区块链,严格限制参与节点的资格。而混币机制则是通过隐藏区块链交易双方的交易过程,使攻击者难以准确分析不同地址之间的交易关联,进而增加了确定交易者身份的难度。(侯嘉斌,李军:《冲击与重塑:区块链治理的法律之维》,载于《学术争鸣》,2019年3月)。
司法审判领域,笔者认为相较于混币机制,私有链的引入更为合适,法院可联合技术服务公司,开发适用司法审判的私有链,设置参与节点的必要资格条件,防止恶意存证人存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隐私性。同时,私有链的引进也可解决取证平台资质问题,在参与节点的资格设置过程中,明确取证平台的资质要求,由行业协会或所在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掌握平台名单,从而确保取证平台的合法合规性。
利用监管科技统一裁判尺度。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为证据的存取等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同时也如上文提到的,目前的法律法规处于滞后状态,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同案不同判等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引入监管科技这一概念。监管科技是由监管主体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来提升监管能力,可以对接现有的各项政策法规制度,注重事前事后风险。(侯嘉斌,李军:《冲击与重塑:区块链治理的法律之维》,载于《学术争鸣》,2019年3月)。司法领域引入这一做法,可供监管主体及时归纳总结区块链技术运用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如证据的引入、存取等,同时可由科技公司与一线法官组成监管主体,如此便可在监管过程中选取典型案例,由本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性意见,为法官提供裁判指南,统一裁判尺度。
加强多方合作完善联盟链建设。笔者认为,司法领域的联盟链建设应当建立在私有链的基础上,联盟链本身是属于私有链的一种,因此司法领域联盟链的建设首先由诸如法院、公安机关、公证处等首先建立各自的私有链,在此基础上形成共同管理的联盟链,每个机构负责管理其中的一个节点,并且读写数据和发送交易的权限仅交由该机构负责。参与者只享有查阅的功能,以确保利用区块链技术加固的证据内容传播速度和质量。
综上,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目前集中于取证、存证、示证等方面,技术的革新颠覆了传统司法取证模式,区块链的技术与理念值得肯定,但同时对其存在的问题(比如隐私保护问题)也需扬长避短,配备技术支持,加强多方合作。相信不久的未来,区块链技术定会在司法领域大放异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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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给司法证明体系带来了巨大改变,但同时如上文所述也带来了不少新的挑战,因此如何解决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适当发挥司法审判的主动性。法律法规的制定通常需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作为对现有复杂社会现象的抽象规制,虽然结构严谨但存在滞后性,这就导致了社会变化初期产生了法律空白地。对于区块链技术来说,虽然目前已有《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进行规范,但对于区块链技术应用导致的权益纠葛,并没有清晰内容的法条可供援引。由此对于运用区块链技术产生的法律问题,在法律法规相对不完善的情况下,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尊重立法者原意,探明法律规范意旨的基础上,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分析数据法律关系、论证法律结构,运用自由裁量权合理划分各方责任。(夏纪森,臧志宏:《论区块链应用的社会风险与法律治理》,载于《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0卷第1期)同时,也可通过各类指导活动比如区块链技术的讲座、培训等,快速弥补法律缺位而导致的规则模糊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可通过将已审理的区块链典型案例进行遴选汇编,形成指导案例,规范各级法院参照裁判要旨定分止争。
普及私有链确保存证的真实及隐私。针对区块链技术带来的真实性及隐私问题,现有技术开发运营了私有链及混币机制。相较于公有链数据透明度高、参与方多的特点,私有链是由某个组织或机构控制其写入权限的区块链,严格限制参与节点的资格。而混币机制则是通过隐藏区块链交易双方的交易过程,使攻击者难以准确分析不同地址之间的交易关联,进而增加了确定交易者身份的难度。(侯嘉斌,李军:《冲击与重塑:区块链治理的法律之维》,载于《学术争鸣》,2019年3月)。
司法审判领域,笔者认为相较于混币机制,私有链的引入更为合适,法院可联合技术服务公司,开发适用司法审判的私有链,设置参与节点的必要资格条件,防止恶意存证人存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隐私性。同时,私有链的引进也可解决取证平台资质问题,在参与节点的资格设置过程中,明确取证平台的资质要求,由行业协会或所在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掌握平台名单,从而确保取证平台的合法合规性。
利用监管科技统一裁判尺度。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为证据的存取等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同时也如上文提到的,目前的法律法规处于滞后状态,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同案不同判等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引入监管科技这一概念。监管科技是由监管主体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来提升监管能力,可以对接现有的各项政策法规制度,注重事前事后风险。(侯嘉斌,李军:《冲击与重塑:区块链治理的法律之维》,载于《学术争鸣》,2019年3月)。司法领域引入这一做法,可供监管主体及时归纳总结区块链技术运用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如证据的引入、存取等,同时可由科技公司与一线法官组成监管主体,如此便可在监管过程中选取典型案例,由本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性意见,为法官提供裁判指南,统一裁判尺度。
加强多方合作完善联盟链建设。笔者认为,司法领域的联盟链建设应当建立在私有链的基础上,联盟链本身是属于私有链的一种,因此司法领域联盟链的建设首先由诸如法院、公安机关、公证处等首先建立各自的私有链,在此基础上形成共同管理的联盟链,每个机构负责管理其中的一个节点,并且读写数据和发送交易的权限仅交由该机构负责。参与者只享有查阅的功能,以确保利用区块链技术加固的证据内容传播速度和质量。
综上,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目前集中于取证、存证、示证等方面,技术的革新颠覆了传统司法取证模式,区块链的技术与理念值得肯定,但同时对其存在的问题(比如隐私保护问题)也需扬长避短,配备技术支持,加强多方合作。相信不久的未来,区块链技术定会在司法领域大放异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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