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破产法在“僵尸企业”出清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徐阳光。
国家在实施产业升级过程中,一些科技含量低下、能源消耗过大、污染问题突出的企业,因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市场需求,本应依法退出市场,但由于企业开办人或者股东对公司法、破产法认识不够,怠于清算注销企业,或者因历史遗留原因,部分企业成为既不经营也未注销或者处于半停业状态且长期亏损的“僵尸企业”。这些企业仍占用部分资金、土地、房屋、人力资源、企业名称等生产要素,但长期处于停业、半停业状态,不能创造社会价值。正因为如此,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强调,深入推进去产能,要抓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因此,从国家层面看,“僵尸企业”出清既是落实市场主体依法有序退出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方面,更是实现产业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
根据调研掌握的情况,广东法院在通过司法手段处置“僵尸企业”方面,很多做法和经验值得推广。早在2017年,广东高院就组织开展了全国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僵尸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研究,就“僵尸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中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可行的解决方案,用于指导全省工作的开展。广东高院积极配合广东省国资委清理省属国有“僵尸企业”,2019年底全面完成省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任务,其中46%通过司法手段实现出清。广东高院还在全国率先解决了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强制清算费用的“僵尸企业”破产经费问题,先后尝试过管理人经费提成、政府专项资金、上级集团代付等方式,2019年广东省财政厅正式将破产办理经费纳入三级法院财政预算,解决了“僵尸企业”破产经费问题。2019年5月,广东高院出台《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就“僵尸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管辖、快速审理、执行措施的适用以及法律适用难题等问题加以规范和指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创设了“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以及“集中受理、集中选定管理人、集中审理、集中公告”的“三优先”“四集中”审理模式,极大提高了“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效率。
从本文介绍的案例可知,广东高院破产审判庭很好地发挥了破产法在“僵尸企业”出清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第一,充分发挥了破产法集体清偿和公平分配的价值,实现了执行程序无法完成的目标。第二,有效发挥了破产法在债务人财产的市场化处置和价值最大化追求方面的优势,也赢得了债权人的好评。第三,生动体现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保障“僵尸企业”出清规范运作的作用。本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与广东高院近年来高度重视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和完善管理人制度是密不可分的。第四,有力诠释了破产法在职工安置保障、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方面的积极作用。广东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司法实践,充分说明破产法的市场化法治化实施,并不会产生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反而可以让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让职工债权得到妥善安置,让生产要素在市场环境中得到优化配置,助推国家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从营商环境优化来看,我国在世界银行组织的营商环境评比中位列第31位,但“办理破产”指标仅排名第51位,与我国整体营商环境还有差距。各级法院需要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质效,特别是在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降低破产成本、提高清偿率等方面,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高级法院带头审理部分破产案件,可以更好地积累经验,加强指导的针对性,推动“办理破产”指标的整体提升,让破产法更好地在“僵尸企业”出清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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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徐阳光。
国家在实施产业升级过程中,一些科技含量低下、能源消耗过大、污染问题突出的企业,因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市场需求,本应依法退出市场,但由于企业开办人或者股东对公司法、破产法认识不够,怠于清算注销企业,或者因历史遗留原因,部分企业成为既不经营也未注销或者处于半停业状态且长期亏损的“僵尸企业”。这些企业仍占用部分资金、土地、房屋、人力资源、企业名称等生产要素,但长期处于停业、半停业状态,不能创造社会价值。正因为如此,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强调,深入推进去产能,要抓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因此,从国家层面看,“僵尸企业”出清既是落实市场主体依法有序退出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方面,更是实现产业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
根据调研掌握的情况,广东法院在通过司法手段处置“僵尸企业”方面,很多做法和经验值得推广。早在2017年,广东高院就组织开展了全国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僵尸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研究,就“僵尸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中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可行的解决方案,用于指导全省工作的开展。广东高院积极配合广东省国资委清理省属国有“僵尸企业”,2019年底全面完成省属国有“僵尸企业”出清任务,其中46%通过司法手段实现出清。广东高院还在全国率先解决了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强制清算费用的“僵尸企业”破产经费问题,先后尝试过管理人经费提成、政府专项资金、上级集团代付等方式,2019年广东省财政厅正式将破产办理经费纳入三级法院财政预算,解决了“僵尸企业”破产经费问题。2019年5月,广东高院出台《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就“僵尸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管辖、快速审理、执行措施的适用以及法律适用难题等问题加以规范和指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创设了“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以及“集中受理、集中选定管理人、集中审理、集中公告”的“三优先”“四集中”审理模式,极大提高了“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效率。
从本文介绍的案例可知,广东高院破产审判庭很好地发挥了破产法在“僵尸企业”出清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第一,充分发挥了破产法集体清偿和公平分配的价值,实现了执行程序无法完成的目标。第二,有效发挥了破产法在债务人财产的市场化处置和价值最大化追求方面的优势,也赢得了债权人的好评。第三,生动体现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保障“僵尸企业”出清规范运作的作用。本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与广东高院近年来高度重视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和完善管理人制度是密不可分的。第四,有力诠释了破产法在职工安置保障、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方面的积极作用。广东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司法实践,充分说明破产法的市场化法治化实施,并不会产生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反而可以让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让职工债权得到妥善安置,让生产要素在市场环境中得到优化配置,助推国家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从营商环境优化来看,我国在世界银行组织的营商环境评比中位列第31位,但“办理破产”指标仅排名第51位,与我国整体营商环境还有差距。各级法院需要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质效,特别是在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降低破产成本、提高清偿率等方面,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高级法院带头审理部分破产案件,可以更好地积累经验,加强指导的针对性,推动“办理破产”指标的整体提升,让破产法更好地在“僵尸企业”出清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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