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劳动立法没有区分劳动者本身存在的个体差异性和对劳动法需求的特殊性,而是对所有劳动者提供统一调整与保护,导致存在对有些劳动者保护过度而对有些劳动者保护不足的双重问题。建议借鉴有关国外立法,对特定类型的主体进行专门保护。第一,提供最低工资保护。劳动报酬权事关劳动者的基本生存,因而不论网约工是否能纳入劳动法保护,都应该保障从业网约工的最低工资权利,享受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保护。同时,规范平台对网约工的考评方式和措施,防止平台变相侵犯网约工的劳动报酬权。第二,灵活适用休息休假基准。由于网约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比较灵活,确实难以实行8小时工作制和休假制度。对此可以参考我国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工时设计,规定工时的上限,并保证一旦网约工某次工作时间超时,就应当休息;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以当事人双方合意为基础,允许平台与网约工就加班时长和休假时间进行协商,并通过调休、补休等方式保证劳动者享有休假权利。
谈对网约工提供差别性劳动基准保护[朗读]
@Winfred
顶0
加入收藏
相关问答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