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复杂规范所协调的利益关系类型的差异,可作进一步的类型区分:首先是仅协调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倡导性规范;其次是协调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与特定第三人利益关系的授权第三人规范;最后是协调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强制性规范。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都关涉公共利益的确认、保障和维护,因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确立的行政许可属于准予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此类行政许可,还需要再作进一步的类型区分。一是属于准予实施某项民事法律行为;二是属于准予实施某类民事法律行为;三是属于既准予实施某项民事法律行为,又准予实施某类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区分对于妥当判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同样意义重大。对于行政许可属于准予实施某项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行政许可属于该项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特别生效条件。典型者如《矿产资源法》第6条第1款第1项第2句的规定。探矿权转让合同违反该强制性规定,一定是发生在这样的情形,即探矿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没有依照该强制性规定办理审查批准手续,所以该强制性规定属于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而非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第1句的强制性规定,是指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第2句但书所言的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强制性规定,首先就包括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
这与行政许可属于准予实施某类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明显有不同。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为例,商品房预售合同违反该强制性规定,一定是发生在这样的情形,即当事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进行商品房预售交易,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强制性规定一定是在这种意义上成为违反的对象,即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所以该强制性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而非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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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行政许可,还需要再作进一步的类型区分。一是属于准予实施某项民事法律行为;二是属于准予实施某类民事法律行为;三是属于既准予实施某项民事法律行为,又准予实施某类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区分对于妥当判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同样意义重大。对于行政许可属于准予实施某项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行政许可属于该项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特别生效条件。典型者如《矿产资源法》第6条第1款第1项第2句的规定。探矿权转让合同违反该强制性规定,一定是发生在这样的情形,即探矿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没有依照该强制性规定办理审查批准手续,所以该强制性规定属于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而非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第1句的强制性规定,是指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第2句但书所言的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强制性规定,首先就包括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
这与行政许可属于准予实施某类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明显有不同。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为例,商品房预售合同违反该强制性规定,一定是发生在这样的情形,即当事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进行商品房预售交易,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强制性规定一定是在这种意义上成为违反的对象,即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所以该强制性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而非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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