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是诉讼的首要环节,只有管辖确定后,诉讼才能顺利开始。由于管辖的复杂性,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经常会因案件有无管辖权产生不同认识。为了使当事人有机会向法院表达关于管辖权问题的不同意见,同时也使法院能够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之后对管辖问题作出审慎决定,法律赋予当事人管辖异议权。管辖异议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司法实践中的管辖问题虽然十分复杂,绝大多数情况均有法可依,而对于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后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如何处理,法律并未直接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因此有不同认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有人认为,上述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违反该规定,并不一定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即当事人如果在答辩期满后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仍应予以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笔者认为,这样理解不符合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申言之,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在此期间内提出的,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上述裁定,一方当事人可以上诉;逾期提出管辖异议的,如无可以顺延期限的法定事由,法院则不予审查。法律之所以规定管辖异议必须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主要是出于提高诉讼效率、避免拖延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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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有人认为,上述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违反该规定,并不一定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即当事人如果在答辩期满后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仍应予以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笔者认为,这样理解不符合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申言之,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在此期间内提出的,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上述裁定,一方当事人可以上诉;逾期提出管辖异议的,如无可以顺延期限的法定事由,法院则不予审查。法律之所以规定管辖异议必须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主要是出于提高诉讼效率、避免拖延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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