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我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成果,确保项目长久持续发挥效益,结合我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和“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持建管并重,注重源头预防,健全管护制度,强化监督考核,实现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合域化、常态化、长效化。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建后管护机制,压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责任,实现“五有四确保”目标,即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有主体、有人员、有资金、有标准、有考核,确保2011年以来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全部纳入管护范围,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定期维护,确保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不降低,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长久持续发挥效益。
三、主要任务
(一)夯实管护基础。在项目设计阶段,鼓励采用质量过硬、生态环保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设计方案要方便农机下田,在项目施工阶段,监督施工企业严格落实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抓牢项目工程施工关键环节。在项目验收阶段,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要求,从源头上夯实管护基础,减轻后期管护投入。已竣工项目要在半年内全部完成验收,夯实项目建后管护基础。
(二)界定管护范围。2011年以来我市各部门建成并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均应纳入管护范围。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重点加强项目田间道路、灌排系统、农田防护、农田林网、输配电等工程的管护,确保项目区田间道路完好通达、灌排通畅、各类设施及配套设施完好并能正常发挥作用。
(三)严格管护标准。机耕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平整,路沿石、砖完好平直,无杂物、保持畅通,路碑、标志保持完好无损,清洁卫生。水利设施要定期检查,确保井、泵、井房、管道、桥、涵、闸、井合、渠道、出水口、配电等设施完好,保证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除草,疏浚。高标准农田项目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强化用途管控。
(四)落实管护主体。各县(市、区)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并办理工程管护手续。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为管护主体,可委托项目所在村委会实施具体管护。同时,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委托代管、第三方购买服务等管护新模式。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区工程管护工作的监督,督促负责管护主体履行管护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区种植情况进行监管。
(五)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工作包括日常巡视检查,泵站、闸门等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中小沟渠、沉砂池等日常清淤,防范机耕路超载超标车辆通行等日常管护及对较大规模的沟渠进行维修清淤、道路修整、设备大修、更换等专项管护。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毁损,在质量保证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主体责成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将建后管护工作作为抓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落实。各县(市、区)农业农村、水利、财政等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合力推动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抓好建后管护政策制定,监督项目区管护责任落实等工作。县级水利部门要做好监督指导等工作。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管护政策落实和管护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省级农田建设资金通过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式下达各县(市、区),可以按规定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各县(市、区)应统筹用好省级涉农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多渠道筹集管护经费,确保管护资金安排落实。各县(市、区)可探索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纳入农业保险范围,将保险赔付金作为工程管护资金来源,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关于管护定额及标准,可以参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水总〔20xx〕315号)等工程管护的定额,结合高标准农田项目的不同灌区类型和管护内容等,确定不同管护等级、费用构成和定额标准,管护资金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三)强化监督考核。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管护工作的监督,督促管护主体履行管护责任。要加强对建后管护工作的检查督导,将其与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同奖惩。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和“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持建管并重,注重源头预防,健全管护制度,强化监督考核,实现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合域化、常态化、长效化。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建后管护机制,压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责任,实现“五有四确保”目标,即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有主体、有人员、有资金、有标准、有考核,确保2011年以来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全部纳入管护范围,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定期维护,确保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不降低,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长久持续发挥效益。
三、主要任务
(一)夯实管护基础。在项目设计阶段,鼓励采用质量过硬、生态环保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设计方案要方便农机下田,在项目施工阶段,监督施工企业严格落实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抓牢项目工程施工关键环节。在项目验收阶段,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要求,从源头上夯实管护基础,减轻后期管护投入。已竣工项目要在半年内全部完成验收,夯实项目建后管护基础。
(二)界定管护范围。2011年以来我市各部门建成并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均应纳入管护范围。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重点加强项目田间道路、灌排系统、农田防护、农田林网、输配电等工程的管护,确保项目区田间道路完好通达、灌排通畅、各类设施及配套设施完好并能正常发挥作用。
(三)严格管护标准。机耕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平整,路沿石、砖完好平直,无杂物、保持畅通,路碑、标志保持完好无损,清洁卫生。水利设施要定期检查,确保井、泵、井房、管道、桥、涵、闸、井合、渠道、出水口、配电等设施完好,保证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除草,疏浚。高标准农田项目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强化用途管控。
(四)落实管护主体。各县(市、区)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并办理工程管护手续。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为管护主体,可委托项目所在村委会实施具体管护。同时,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委托代管、第三方购买服务等管护新模式。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区工程管护工作的监督,督促负责管护主体履行管护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区种植情况进行监管。
(五)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工作包括日常巡视检查,泵站、闸门等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中小沟渠、沉砂池等日常清淤,防范机耕路超载超标车辆通行等日常管护及对较大规模的沟渠进行维修清淤、道路修整、设备大修、更换等专项管护。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毁损,在质量保证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主体责成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将建后管护工作作为抓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落实。各县(市、区)农业农村、水利、财政等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合力推动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抓好建后管护政策制定,监督项目区管护责任落实等工作。县级水利部门要做好监督指导等工作。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管护政策落实和管护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省级农田建设资金通过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式下达各县(市、区),可以按规定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各县(市、区)应统筹用好省级涉农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多渠道筹集管护经费,确保管护资金安排落实。各县(市、区)可探索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纳入农业保险范围,将保险赔付金作为工程管护资金来源,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关于管护定额及标准,可以参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水总〔20xx〕315号)等工程管护的定额,结合高标准农田项目的不同灌区类型和管护内容等,确定不同管护等级、费用构成和定额标准,管护资金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三)强化监督考核。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管护工作的监督,督促管护主体履行管护责任。要加强对建后管护工作的检查督导,将其与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同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