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为贯彻落实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工地等单位食堂餐饮安全,消除餐饮安全隐患,制定如下措施:
1、单位食堂在正式供餐前,要对库存的食材特别是节前贮存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行彻底清查,对冷藏冷冻设备的运行情况开展检查,发现有超过保质期、未按保存条件贮存或出现霉烂、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销毁处理。
2、单位食堂不得有圈养、宰杀、制售野生动物及制品、活体畜禽类动物的行为,要严把食品采购关,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及原料来源可溯,途径合法。
3、单位食堂在正式供餐前,要对后厨及就餐场所进行彻底清洁消毒,对长时间未使用的厨房用具、餐用具也要全面清洗消毒。每餐前,要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工具清洁方法和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对场所和餐用具进行清洗和消毒。加工和就餐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
4、要严格落实从业人员晨检制度,视疫情发展,必要时每餐前进行检查、监测并记录上岗人员体温,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要立即离岗就诊。从业人员要按照要求佩戴帽子、口罩和手套,进入操作区要对手部等清洗消毒、要严格执行人员出入操作区域工作服的更换要求。
5、规范加工操作行为。食品加工制作要符合《操作规范》要求,食品要生熟分开存放、烧熟煮透,使用禽蛋前,要清洗禽蛋外壳,必要时进行消毒。按规定做好每餐次食品成品的留样工作。
6、单位食堂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不在食堂内聚集就餐,采取分餐配送的,食品成品分装的场所环境应符合要求,盛放食品的容器应经过消毒,运输设备要保持清洁,运输过程中,要防止食品的交叉污染。食品保存的温度和食用时间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7、严格控制高风险品种。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得使用发芽土豆、新鲜黄花菜、野生蘑菇等加工食品,不得使用《药食同源目录》之外的中药材制作食品。
8、疫情防控期间,由外单位供餐的,要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或通报。
为贯彻落实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工地等单位食堂餐饮安全,消除餐饮安全隐患,制定如下措施:
1、单位食堂在正式供餐前,要对库存的食材特别是节前贮存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行彻底清查,对冷藏冷冻设备的运行情况开展检查,发现有超过保质期、未按保存条件贮存或出现霉烂、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销毁处理。
2、单位食堂不得有圈养、宰杀、制售野生动物及制品、活体畜禽类动物的行为,要严把食品采购关,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及原料来源可溯,途径合法。
3、单位食堂在正式供餐前,要对后厨及就餐场所进行彻底清洁消毒,对长时间未使用的厨房用具、餐用具也要全面清洗消毒。每餐前,要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工具清洁方法和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对场所和餐用具进行清洗和消毒。加工和就餐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
4、要严格落实从业人员晨检制度,视疫情发展,必要时每餐前进行检查、监测并记录上岗人员体温,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要立即离岗就诊。从业人员要按照要求佩戴帽子、口罩和手套,进入操作区要对手部等清洗消毒、要严格执行人员出入操作区域工作服的更换要求。
5、规范加工操作行为。食品加工制作要符合《操作规范》要求,食品要生熟分开存放、烧熟煮透,使用禽蛋前,要清洗禽蛋外壳,必要时进行消毒。按规定做好每餐次食品成品的留样工作。
6、单位食堂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不在食堂内聚集就餐,采取分餐配送的,食品成品分装的场所环境应符合要求,盛放食品的容器应经过消毒,运输设备要保持清洁,运输过程中,要防止食品的交叉污染。食品保存的温度和食用时间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7、严格控制高风险品种。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得使用发芽土豆、新鲜黄花菜、野生蘑菇等加工食品,不得使用《药食同源目录》之外的中药材制作食品。
8、疫情防控期间,由外单位供餐的,要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或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