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商分局、乡镇文化站、广电站等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泰州工商局等六部门《关于转发〈省工商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苏工商广〔2013〕181号)文件精神,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综合治理力度,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切实使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得到根本治理,净化我市医药广告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从今年5月-7月在我市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现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宣传
要从开展医药广告专项整治是关注和保障民生的客观要求,是深入推进广告整治工作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媒体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这一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市成立由市委宣传部、工商局、卫生局、文广新局、药监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兴化工商局监督管理科。各成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利用我市电视台、报纸、电子显示屏、期刊、户外广告牌等主要广告媒介,大力营造舆论声势,并公开群众投诉举报电话,充分发挥全民监督的巨大力量,使违法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不留死角。
二、整治重点和主要内容
要对我市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门户类网站、医疗药品信息服务类网站、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自设网站等发布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宣称具有治疗作用的消毒产品、保健用品广告进行清理检查,主要清查内容是:
(一)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超出批准的功能主治和保健功能,宣传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以及治愈率的。
(二)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以及冒用公众人物的形象和名义做宣传的。
(三)夸大产品功效,宣传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具有治疗疾病作用的。
(四)利用医药资讯专版、专题节目、栏目和新闻报道等形式,以专家讲座、医学探秘、健康养生、患者讲述用药治病经历等方式,变相发布医药广告,推销医药产品与服务的。
(五)未经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或者核准,非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
(六)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的。
(七)其他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情形。
三、整治时间和安排
集中整治时间为2013年5月至7月底,分为三个阶段:
(一)部署整改阶段(5月10日--5月31日)。
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运用各种形式营造舆论声势,广泛宣讲有关广告法规要求;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全面清理发布的医药广告及信息、开办的专题类健康资讯节(栏)目;检查媒体执行《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开展广告审查工作、落实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等情况;对未按规定履行广告发布前自律审查责任的,监督有关媒体进行整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7月15日)。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媒体和网站自查整改后仍存在发布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和虚假信息的问题进行治理,严查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和虚假信息,严厉追究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依法惩治违法责任主体。
(三)督查评估阶段(7月15日--7月25日)。相关部门要对本系统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积极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四、整治措施和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要指导和督促新闻媒体加强自律,认真落实广告审查责任;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反馈的媒体广告突出问题,积极支持和会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推动建立和落实新闻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行为领导责任追究制,对新闻媒体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不配合工商部门广告管理,致使严重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屡禁不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及后果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报道主要媒体要开设专栏专题,通过开展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例,网民互动交流等形式,形成打击违法医药广告的舆论氛围。
(二)市工商局要加大各类媒体广告监测力度,对监测发现的违法医药广告,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对监测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必须立案查处;同时,对涉及到的违法医疗广告提请卫生部门对该医疗机构进行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用品等严重违法广告要提请药监部门对其相关产品采取暂停销售等强制措施;推动媒体严格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对拒不整改、屡次发布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的媒体要及时通报其主管部门及宣传部门;公告曝光一批虚假违法医药广告,暂停一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药广告发布资格,严厉查处一批设计、制作、代理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的广告公司;对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市卫生局要以医疗广告和信息为线索,严格监管发布医疗广告以及利用自设网站发布医疗服务信息的医疗机构;加大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监测发现和工商部门移送的情节严重违法广告应责令该医疗机构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对冒用医疗机构、盗用专家名义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四)市文广新局要突出整治重点,强化对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广告的监管,要监督广播电视报刊出版单位切实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有关要求,严格审查医药广告,清理整改各种利用健康资讯节(栏)目、专版、专题等方式,变相发布医药广告和新闻形式广告的行为;对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问题屡查屡犯的广播电视报刊出版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进一步完善群众投诉机制,专门设立广告投诉电话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认真处理解决群众举报,合理采纳相关建议及时反馈核查结果。
(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督检查,充分利用广告监测网络系统,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用品广告及时移送工商部门查处;群众投诉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虚假广告的,应撤销或收回相关产品广告批准文号,一律对其采取暂停销售等强制措施;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非法销售药品行为,对发布虚假药品信息情节严重的或发布假药信息的网站一律撤销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对未经审批发布虚假药品信息的境内网站按照有关规定移送通信部门依法处理。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强化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完善案件查办衔接机制。工商、宣传、卫生、新闻出版广电、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区域间监管执法联动,强化跨部门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的案件移交、立案等工作机制,严惩医药广告违法犯罪行为。
(二)强化综合治理。各相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工作相衔接,完善标本兼治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强行业治理,整合监管资源,采取联合告诫、联合公告、联合检查、挂牌督办等形式,综合运用经济处罚、行政处理、刑事追责等手段,严厉惩治发布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和信息的违法主体。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本部门监管责任,确保监管到位,坚决杜绝有案不查以及行政处罚畸轻、执法不到位等问题,对疏于监管、失职渎职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整治信息上报工作。各部门将整治情况定时报送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10日、25日),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相关部门整治工作情况,向泰州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汇报。
各有关部门要在7月20日前将本系统开展专项整治分别上报各自上级主管机关及我市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工商、卫生、药监部门需上报整治虚假医药广告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为贯彻落实泰州工商局等六部门《关于转发〈省工商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苏工商广〔2013〕181号)文件精神,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综合治理力度,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切实使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得到根本治理,净化我市医药广告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从今年5月-7月在我市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现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宣传
要从开展医药广告专项整治是关注和保障民生的客观要求,是深入推进广告整治工作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媒体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这一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市成立由市委宣传部、工商局、卫生局、文广新局、药监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兴化工商局监督管理科。各成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利用我市电视台、报纸、电子显示屏、期刊、户外广告牌等主要广告媒介,大力营造舆论声势,并公开群众投诉举报电话,充分发挥全民监督的巨大力量,使违法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不留死角。
二、整治重点和主要内容
要对我市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门户类网站、医疗药品信息服务类网站、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自设网站等发布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宣称具有治疗作用的消毒产品、保健用品广告进行清理检查,主要清查内容是:
(一)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超出批准的功能主治和保健功能,宣传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以及治愈率的。
(二)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以及冒用公众人物的形象和名义做宣传的。
(三)夸大产品功效,宣传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具有治疗疾病作用的。
(四)利用医药资讯专版、专题节目、栏目和新闻报道等形式,以专家讲座、医学探秘、健康养生、患者讲述用药治病经历等方式,变相发布医药广告,推销医药产品与服务的。
(五)未经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或者核准,非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
(六)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的。
(七)其他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情形。
三、整治时间和安排
集中整治时间为2013年5月至7月底,分为三个阶段:
(一)部署整改阶段(5月10日--5月31日)。
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运用各种形式营造舆论声势,广泛宣讲有关广告法规要求;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全面清理发布的医药广告及信息、开办的专题类健康资讯节(栏)目;检查媒体执行《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开展广告审查工作、落实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等情况;对未按规定履行广告发布前自律审查责任的,监督有关媒体进行整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7月15日)。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媒体和网站自查整改后仍存在发布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和虚假信息的问题进行治理,严查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和虚假信息,严厉追究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和虚假信息的行为,依法惩治违法责任主体。
(三)督查评估阶段(7月15日--7月25日)。相关部门要对本系统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积极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四、整治措施和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要指导和督促新闻媒体加强自律,认真落实广告审查责任;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反馈的媒体广告突出问题,积极支持和会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推动建立和落实新闻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行为领导责任追究制,对新闻媒体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不配合工商部门广告管理,致使严重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屡禁不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及后果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报道主要媒体要开设专栏专题,通过开展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例,网民互动交流等形式,形成打击违法医药广告的舆论氛围。
(二)市工商局要加大各类媒体广告监测力度,对监测发现的违法医药广告,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对监测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必须立案查处;同时,对涉及到的违法医疗广告提请卫生部门对该医疗机构进行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用品等严重违法广告要提请药监部门对其相关产品采取暂停销售等强制措施;推动媒体严格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对拒不整改、屡次发布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的媒体要及时通报其主管部门及宣传部门;公告曝光一批虚假违法医药广告,暂停一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药广告发布资格,严厉查处一批设计、制作、代理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的广告公司;对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市卫生局要以医疗广告和信息为线索,严格监管发布医疗广告以及利用自设网站发布医疗服务信息的医疗机构;加大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监测发现和工商部门移送的情节严重违法广告应责令该医疗机构限期改正、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对冒用医疗机构、盗用专家名义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四)市文广新局要突出整治重点,强化对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广告的监管,要监督广播电视报刊出版单位切实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有关要求,严格审查医药广告,清理整改各种利用健康资讯节(栏)目、专版、专题等方式,变相发布医药广告和新闻形式广告的行为;对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问题屡查屡犯的广播电视报刊出版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进一步完善群众投诉机制,专门设立广告投诉电话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认真处理解决群众举报,合理采纳相关建议及时反馈核查结果。
(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督检查,充分利用广告监测网络系统,对监测发现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用品广告及时移送工商部门查处;群众投诉并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虚假广告的,应撤销或收回相关产品广告批准文号,一律对其采取暂停销售等强制措施;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非法销售药品行为,对发布虚假药品信息情节严重的或发布假药信息的网站一律撤销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对未经审批发布虚假药品信息的境内网站按照有关规定移送通信部门依法处理。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强化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完善案件查办衔接机制。工商、宣传、卫生、新闻出版广电、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区域间监管执法联动,强化跨部门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的案件移交、立案等工作机制,严惩医药广告违法犯罪行为。
(二)强化综合治理。各相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工作相衔接,完善标本兼治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强行业治理,整合监管资源,采取联合告诫、联合公告、联合检查、挂牌督办等形式,综合运用经济处罚、行政处理、刑事追责等手段,严厉惩治发布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和信息的违法主体。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本部门监管责任,确保监管到位,坚决杜绝有案不查以及行政处罚畸轻、执法不到位等问题,对疏于监管、失职渎职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整治信息上报工作。各部门将整治情况定时报送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10日、25日),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相关部门整治工作情况,向泰州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汇报。
各有关部门要在7月20日前将本系统开展专项整治分别上报各自上级主管机关及我市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工商、卫生、药监部门需上报整治虚假医药广告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