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 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企业 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届中调整工作,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届中调整包括免职、撤职、替补、增补、增选等。
第三条省工商联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免去其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职务:
(一) 因工作变动或失去代表性等不能履行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职责。
(二) 连续18 个月不按规定参加省工商联的会议和活动。
(三) 连续2 年不缴纳会费。
(四)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海南省工商联分配的任务。
(五) 不履行省工商联的决议。
第四条省工商联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职务:
(一)违反《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且情节严重。
(二)因违规违纪违法被给予纪律处分、刑事处罚或被终止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撤销政协委员资格。
第五条市县( 区) 工商联主要负责人需要免去或撤销其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职务时,由其所在市县党委统战部商市县工商联党组提出免去或撤销其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职务的建议,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省工商联机关各处室和商会负责人需要免去或撤销其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职务时,由省工商联有关处室提出免去或撤销其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职务的建议,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按照规定程序审定后,提请执行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向执行委员会报告。替补人选一般应为原委员所在工商联职务的接替者。
第六条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和工商联专职领导需要免去或撤销其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职务时,由其所在地党委统战部商同级工商联党组提出免去或撤销其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职务的建议。港澳工商界代表人士需要免去或撤销其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职务时,由香港中联办或澳门中联办提出免去或撤销其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职务的建议。按照规定程序审定后,提请执行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向执行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因工作需要增补执行委员、常务委员时,执行委员人选由省工商联党组商省委统战部提名,常务委员人选由省委统战部商省工商联党组提名,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人选经省工商联党组研究并经省委统战部审批后,提请执行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向执行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省工商联领导班子成员、省总商会领导班子成员需要调整时,按照规定程序审定后,免去或撤销职务的提请执行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增选人选提请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向执行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各市县(区)工商联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工商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届中调整包括免职、撤职、替补、增补、增选等。
第三条省工商联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免去其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职务:
(一) 因工作变动或失去代表性等不能履行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职责。
(二) 连续18 个月不按规定参加省工商联的会议和活动。
(三) 连续2 年不缴纳会费。
(四)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海南省工商联分配的任务。
(五) 不履行省工商联的决议。
第四条省工商联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职务:
(一)违反《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且情节严重。
(二)因违规违纪违法被给予纪律处分、刑事处罚或被终止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撤销政协委员资格。
第五条市县( 区) 工商联主要负责人需要免去或撤销其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职务时,由其所在市县党委统战部商市县工商联党组提出免去或撤销其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职务的建议,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省工商联机关各处室和商会负责人需要免去或撤销其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职务时,由省工商联有关处室提出免去或撤销其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职务的建议,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按照规定程序审定后,提请执行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向执行委员会报告。替补人选一般应为原委员所在工商联职务的接替者。
第六条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和工商联专职领导需要免去或撤销其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职务时,由其所在地党委统战部商同级工商联党组提出免去或撤销其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职务的建议。港澳工商界代表人士需要免去或撤销其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职务时,由香港中联办或澳门中联办提出免去或撤销其执行委员、常务委员职务的建议。按照规定程序审定后,提请执行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向执行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因工作需要增补执行委员、常务委员时,执行委员人选由省工商联党组商省委统战部提名,常务委员人选由省委统战部商省工商联党组提名,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人选经省工商联党组研究并经省委统战部审批后,提请执行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向执行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省工商联领导班子成员、省总商会领导班子成员需要调整时,按照规定程序审定后,免去或撤销职务的提请执行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增选人选提请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向执行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各市县(区)工商联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工商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