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集团公司关于加强企业人员出国(境)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企事业单位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兵装人〈2011〉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现将企业人员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公司备案人员信息如有变更由保密办交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完备相关手续。
(一)各单位要对申请人及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其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因私出国(境):
1、法律法规有明确禁止限制规定的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认定不能离境的。
2、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保密部门正在调查的。
3、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或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有移民、滞留不归等可疑迹象的。
5、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
(二)因私出国(境)的党员领导人员,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每季度要把在国(境)外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和1。
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党员因私短期出国(境)的,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党员如期回国后,应及时向原有单位组织汇报出国(境)期间的情况,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组织生活。
党员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在他们出境后,即停止党籍,其党员组织关系或档案材料由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党员出国(境),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以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三)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的,原则上不得以因私出国(境)的渠道办理。
(四)在因私出国(境)证件或手续办理以及因私出国(境)期间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1、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以编造、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骗取出国(境)证件。
2、不得不经组织批准,擅自把你出国(境)证件或出国(境)。
3、不得违背保密承诺。
4、不得私自到未经批准的国家或地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国(境)外长期居留证、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5、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确需延长的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违反上述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党员领导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在出国(境)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导致领导人员出国(境)私自不归,或发生问题后不报告、不处理的,将以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本人出国(境)前要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委组干部报告,同时登记准确出国(境)日期(以机、车、船票为准),返回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委组干部报告,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及其他相关手续。党员干部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恢复组织关系手续。
二、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审批权限
1、集团公司党组直接管理的公司领导人员由集团公司审批,公司其他领导成员及相关人员由公司党委审批。
2、登记备案人员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3、党员申请因私出国(境)长期定居的,由市委组织部审批。
三、因私事出国(境)申请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因私出国(境)应向公司党委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材料(如对方邀请函、证明对方身份或与申请人关系的材料等)。
(二)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全面、准确地掌握出国(境)人员的历史和现实表现及家庭情况,特别是在历次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经审查同意后,申请人方可填写《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表》,由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核实,在《审批表》中签字和签署是否同意出国(境)的明确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再连同个人申请、邀请函或其它相关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报党委组干部。经组干部审核报公司党委批准后,由本人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因私出国(境)手续。
四、证件管理
(一)出国(境)人员返回后要在半个月内将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交由公司组干部保管,涉密人员交由保密办管理,因私事再次申。
请出国(境),仍按本通知精神办理,经党委批准后在组干部或保密办领取。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持有因私出国(境)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要将因私出国(境)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交公司组干部保管,因私事再次申请出国(境),按本通知精神办理,经党委批准后到组干部或保密办领取。
(三)新申领因私出国(境)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因故取消出国(境)计划,及申领因私出国(境)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12个月内未能实现出国(境)的,要将因私出国(境)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交由组干部或保密办保管。因私事再次申请出国(境)或出国(境)日期重新确定后,按本通知精神重新办理,经党委批准后在组干部或保密办领取。
五、附则
离休干部及退休中干以上人员因私出国相关手续在组干部办理,群工处管理的退休人员因私出国相关事宜由群工处办理。
公司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集团公司关于加强企业人员出国(境)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企事业单位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兵装人〈2011〉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现将企业人员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公司备案人员信息如有变更由保密办交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完备相关手续。
(一)各单位要对申请人及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其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因私出国(境):
1、法律法规有明确禁止限制规定的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认定不能离境的。
2、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保密部门正在调查的。
3、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或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有移民、滞留不归等可疑迹象的。
5、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
(二)因私出国(境)的党员领导人员,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每季度要把在国(境)外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和1。
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党员因私短期出国(境)的,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党员如期回国后,应及时向原有单位组织汇报出国(境)期间的情况,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组织生活。
党员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在他们出境后,即停止党籍,其党员组织关系或档案材料由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党员出国(境),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以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三)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的,原则上不得以因私出国(境)的渠道办理。
(四)在因私出国(境)证件或手续办理以及因私出国(境)期间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1、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以编造、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骗取出国(境)证件。
2、不得不经组织批准,擅自把你出国(境)证件或出国(境)。
3、不得违背保密承诺。
4、不得私自到未经批准的国家或地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国(境)外长期居留证、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5、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确需延长的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违反上述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党员领导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在出国(境)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导致领导人员出国(境)私自不归,或发生问题后不报告、不处理的,将以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本人出国(境)前要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委组干部报告,同时登记准确出国(境)日期(以机、车、船票为准),返回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委组干部报告,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及其他相关手续。党员干部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恢复组织关系手续。
二、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审批权限
1、集团公司党组直接管理的公司领导人员由集团公司审批,公司其他领导成员及相关人员由公司党委审批。
2、登记备案人员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3、党员申请因私出国(境)长期定居的,由市委组织部审批。
三、因私事出国(境)申请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因私出国(境)应向公司党委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材料(如对方邀请函、证明对方身份或与申请人关系的材料等)。
(二)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全面、准确地掌握出国(境)人员的历史和现实表现及家庭情况,特别是在历次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经审查同意后,申请人方可填写《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审批表》,由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核实,在《审批表》中签字和签署是否同意出国(境)的明确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再连同个人申请、邀请函或其它相关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报党委组干部。经组干部审核报公司党委批准后,由本人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因私出国(境)手续。
四、证件管理
(一)出国(境)人员返回后要在半个月内将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交由公司组干部保管,涉密人员交由保密办管理,因私事再次申。
请出国(境),仍按本通知精神办理,经党委批准后在组干部或保密办领取。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持有因私出国(境)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要将因私出国(境)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交公司组干部保管,因私事再次申请出国(境),按本通知精神办理,经党委批准后到组干部或保密办领取。
(三)新申领因私出国(境)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因故取消出国(境)计划,及申领因私出国(境)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12个月内未能实现出国(境)的,要将因私出国(境)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交由组干部或保密办保管。因私事再次申请出国(境)或出国(境)日期重新确定后,按本通知精神重新办理,经党委批准后在组干部或保密办领取。
五、附则
离休干部及退休中干以上人员因私出国相关手续在组干部办理,群工处管理的退休人员因私出国相关事宜由群工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