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3年10月1日生效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第14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使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第5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该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因此要携带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即可.其收费标准与办理结婚登记是一样的。
@miss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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