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市直属幼儿园:
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规范幼儿园招生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粤府[201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幼儿园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统一招生时段。4月1日—6月30日为2014学年幼儿园新生招生时段。各镇区、幼儿园应本着方便家长的原则确定幼儿园的具体招生时段,有学位时,幼儿园可以随时补招。
(二)规范招生对象。各幼儿园应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招生,确定各年级招生人数。本学年幼儿园小小班的招生对象为2012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小班、中班和大班的插班生年龄依次前移一年。
(三)实行免试入园。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免试入园政策,各幼儿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园测试和变相测试。
(四)规范招生行为。幼儿园应提供多种报名方式,合理安排报名时间和地点,提倡采用网上报名方法,避免因报名时间过度集中出现拥挤等问题。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中价[2013]71号)规定,不得在招生期间收取任何费用。
(五)控制校车接送。要尽量减少幼儿园用校车接送儿童的数量。招生时,要尽量做到由家长接送入园和出园。确有需要幼儿园接送的,车辆、驾驶员及接送过程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避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六)落实各项政策。各幼儿园要按相关政策为高层次人才子女、安置军人子女、华侨华人子女和港澳台籍儿童入园提供便利,要努力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园需求。要根据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规定,对户籍城乡贫困家庭儿童,残疾儿童予以照顾,并严格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二、工作程序
(一)制定招生方案。根据核定规模编制本学年招生计划,合理制订招生方案,招生工作开始前将招生方案和招生广告(或简章)报所在镇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公开招生信息。2014年起,市教育局每年将通过媒体公布全市具有招生资格的幼儿园名单及招生计划。各幼儿园要通过幼儿园网站、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招生信息,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生计划、报名办法、收费项目及标准、所需携带材料等。
(三)接受报名申请。报名时,儿童家长(或监护人)需按幼儿园招生简章规定向幼儿园提交户口簿、儿童出生证、预防接种证明等资料,幼儿园应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幼儿园应做好招生场所的安全防范和传染性疾病防控工作。
(四)办理入园登记。新生入园前,应按幼儿园要求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新生入园时,其家长(或监护人)需填写《中山市在园儿童基本信息采集表》,办理入园登记手续。
(五)建立管理档案。新生入园后,幼儿园应按规定建立新生学籍档案和健康档案,将《中山市在园儿童基本信息采集表》中的相关数据信息输入“中山市学前教育管理平台”,各镇区汇总后,于9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学前教育管理科。
三、工作要求
(一)各镇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从规范幼儿园管理,提高公众满意度的高度,重视做好幼儿园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开始前应召开工作会议,合理安排本镇区各类幼儿园招生时段,明确招生纪律和相关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二)各镇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核本镇区幼儿园招生方案及招生广告(或简章),设置专门的咨询、投诉电话,在招生期间统一受理和解答儿童家长的疑难问题。要加强对本镇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及时解决招生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镇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幼儿园招生工作情况与幼儿园年检相结合。对幼儿园招生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由相应主管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当前,社会对学前教育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做好幼儿园招生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此,有关单位思想上务必高度重视,工作上务必规范操作,要尽最大的可能为适龄儿童入园提供便利,尽最大的可能让社会和广大家长满意。
特此通知。
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规范幼儿园招生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粤府[201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幼儿园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统一招生时段。4月1日—6月30日为2014学年幼儿园新生招生时段。各镇区、幼儿园应本着方便家长的原则确定幼儿园的具体招生时段,有学位时,幼儿园可以随时补招。
(二)规范招生对象。各幼儿园应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招生,确定各年级招生人数。本学年幼儿园小小班的招生对象为2012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小班、中班和大班的插班生年龄依次前移一年。
(三)实行免试入园。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免试入园政策,各幼儿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园测试和变相测试。
(四)规范招生行为。幼儿园应提供多种报名方式,合理安排报名时间和地点,提倡采用网上报名方法,避免因报名时间过度集中出现拥挤等问题。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中价[2013]71号)规定,不得在招生期间收取任何费用。
(五)控制校车接送。要尽量减少幼儿园用校车接送儿童的数量。招生时,要尽量做到由家长接送入园和出园。确有需要幼儿园接送的,车辆、驾驶员及接送过程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避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六)落实各项政策。各幼儿园要按相关政策为高层次人才子女、安置军人子女、华侨华人子女和港澳台籍儿童入园提供便利,要努力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园需求。要根据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规定,对户籍城乡贫困家庭儿童,残疾儿童予以照顾,并严格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二、工作程序
(一)制定招生方案。根据核定规模编制本学年招生计划,合理制订招生方案,招生工作开始前将招生方案和招生广告(或简章)报所在镇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公开招生信息。2014年起,市教育局每年将通过媒体公布全市具有招生资格的幼儿园名单及招生计划。各幼儿园要通过幼儿园网站、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招生信息,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生计划、报名办法、收费项目及标准、所需携带材料等。
(三)接受报名申请。报名时,儿童家长(或监护人)需按幼儿园招生简章规定向幼儿园提交户口簿、儿童出生证、预防接种证明等资料,幼儿园应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幼儿园应做好招生场所的安全防范和传染性疾病防控工作。
(四)办理入园登记。新生入园前,应按幼儿园要求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新生入园时,其家长(或监护人)需填写《中山市在园儿童基本信息采集表》,办理入园登记手续。
(五)建立管理档案。新生入园后,幼儿园应按规定建立新生学籍档案和健康档案,将《中山市在园儿童基本信息采集表》中的相关数据信息输入“中山市学前教育管理平台”,各镇区汇总后,于9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学前教育管理科。
三、工作要求
(一)各镇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从规范幼儿园管理,提高公众满意度的高度,重视做好幼儿园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开始前应召开工作会议,合理安排本镇区各类幼儿园招生时段,明确招生纪律和相关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二)各镇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核本镇区幼儿园招生方案及招生广告(或简章),设置专门的咨询、投诉电话,在招生期间统一受理和解答儿童家长的疑难问题。要加强对本镇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及时解决招生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镇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幼儿园招生工作情况与幼儿园年检相结合。对幼儿园招生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由相应主管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当前,社会对学前教育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做好幼儿园招生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此,有关单位思想上务必高度重视,工作上务必规范操作,要尽最大的可能为适龄儿童入园提供便利,尽最大的可能让社会和广大家长满意。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