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以税前扣除,既先要满足60%发生额的标准,又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的规定.二、计算方法:纳税调增金额=业务招待费账面列支金额-可税前扣除金额可税前扣除金额=min(收入合计*0.5%,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额*60%)收入合计=营业收入合计+视同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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