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云用合伙人制度让创始人控制公司的实际掌控权,即便公司股份被大量购入,外来人也不能左右公司(日本软银和美国雅虎一起控制着阿里巴巴近60%的股权,但是他们没有决定阿里巴巴走向的能力,只可以享受股份分红等收益.).这样的制度当时在国内是不被认可的,无法在国内甚至香港上市.没办法只能到纳斯达克去上市.在阿里上市时已经和软银雅虎达成协议了,他们只做财务投资,不干涉管理,其次,软银和雅各提一名人员进董事会,注意只能一名.至于其它人,马云和蔡崇信为永久合伙人,就是不用就一直在董事会,除非自己放弃,其它董事会成员从阿里合伙人中选出,如果软银和雅虎不同意那么从另外的合伙人在选出一个阿里和软银雅虎都同意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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