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为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也就是说,在目的———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这个原则是一个“目的导向”的要求.通说认为,即使只有部分有助于目的之达成,即不违反适当性原则.并且这个最低标准不是以客观结果为依据的,而是以措施作出时有权机关是否考虑到相关目的为准.在行政实践中,任何一个措施都“多多少少”会有助于达成目的,因此本原则实际很少起作用.这也是比例原则“三分法”受到非议的原因所在。
@kkyu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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