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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对医院审批权力下放的指示中关于下放的职责的范围规定:1,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
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2,将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职责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3,将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职责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4,将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
工作下放省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5,将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