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规定只有上市公司才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同时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这就是要求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必须是固定股息率、强制分红、可累积、非参与优先股.但《指导意见》还规定,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豁免第(2)项和第(3)项事项的要求,即可以发行非强制分红、非累积优先股,但仍需属于固定股息率、非参与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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