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拆迁户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价值相当于补偿金部分的新建房屋,免征契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拆迁房与安置房等值部分,只缴纳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3元/平方米,由个人缴纳.超值部分,按买卖缴纳契税和交易手续费,契税2%,手续费3元/平方米.产权登记费,按套收取.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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