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取缔的条件:取缔执行方式[朗读]
@kuig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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