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在教学医院实习过8个月的护理生跟09年的毕业生都能报”是必须满足条件之一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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