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是房屋交易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在房屋买卖中,“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亦即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过户手续.既然房屋产权过户是卖房人的法定义务,相应的费用也依法应由卖房人承担.因此,过户发生的费用,双方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法定交纳.一般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过户发生的费用,双方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法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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