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当月按实际交付天数交纳物业服务费.建设单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付物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进行,并办理交付手续.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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