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仅按合同,将合同总额全部确认为当期销售收入。权责发生制原则只是确认收入基础,能否确认还要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所以,如果对方没有将合同约定的产品提货,也就是商品所有权没有转移给对方,也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所以,如果对方没有将合同约定的产品提货,也就是商品所有权没有转移给对方,也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