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4、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5、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6、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7、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8、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4、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5、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6、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7、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8、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